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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责任部门: 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 2017-03-23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030-0203-2017-0202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发改价调字[2017]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家统计局萍乡市调查队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萍发改价调字[2017]12号)。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江西省统计局关于2017年1月份全省居民消费价格、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变动情况的通报》,我市1月份CPI指数同比涨幅为3.6%,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经市政府同意,2017年1月份启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全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全市执行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即城市每人每月15元,农村每人每月9元。
  三、价格临时补贴人数及资金总额
  经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统计,1月份全市价格临时补贴人数应为145191人,资金总额为1734189元,其中:市本级1892人,资金总额为28380元;安源区29883人,资金总额为408585元;湘东区31832人,资金总额为378996元;上栗县32481人,资金总额为347061元;芦溪县26163人,资金总额为310839元;莲花县18944人,资金总额为206748元;开发区3871人,资金总额为51705元;武功山风景名胜区125人,资金总额为1875元。
  四、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保障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县区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财政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五、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方式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市人社局负责发放。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启动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如遇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有关要求
  各级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及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特此通知。
  
    
  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萍乡市民政局  萍乡市财政局
  
  
  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萍乡调查队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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