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06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TSG 2006-2009。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应急救援现场情况复杂,涉及参加救援以及协同救援的各部门、各种社会力量,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才能保证应急救援的整体性和协调性,避免指挥混乱,有效地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2)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由于事故发生的时效性与区域性,应急救援工作要强调“第一反应”的思想,切实体现控制事态发展的救援方针。应急救援应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3)明确职责,高效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涉及从高层到基层各层次,因此要明确在救援之前、发生过程以及结束之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限。涉及关系全局、跨部门、跨地区或多领域的应急救援要制定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救援资源,达到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的目的。
(4)练战结合,有效处置。要经常性地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体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通过培训、评估、改进等手段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5)重点优先,科学规范。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要体现保护人员安全优先,防止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贯彻科学抢险救灾的方针,实施科学救援,实现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
1.5事故与分级
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将本省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江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质监局局长任组长,省质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的人员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在江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发生在江西境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负责全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指定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参与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应急救援的演习工作,检查督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演习工作;检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1.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省质监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检查、督促存在危险源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评价其有效性;检查其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落实危险源单位应急救援模拟演习工作。
2.1.3设立江西省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总指挥部。根据事故分级,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由省或设区市质监局的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或设区市质监局的副局长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有关处(室)负责人和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故现场情况;救援工作结束后,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部组成
(略)
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部、各部门的人员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前方救援指挥部
人员组成:省、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牵头,安监、公安、消防、气象、电力和军队武警等部门组成。
工作任务:了解掌握实情和救援力量状况,在专家组的协助下,拟定救援方案,部署各救援力量的任务,指挥事故现场的救援行动。
(2)救援协调指挥部
人员组成:省、市质监局办公室、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牵头,安监、公安等部门组成。
工作任务:负责与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联络,协调各救援力量集结,保持救援通信联系,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评估、报警监测和技术支持。
(3)后勤保障指挥部
人员组成:省、市质监局计财部门牵头,工信、财政、交通、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
工作任务:了解掌握救援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制定救援行动所需经费预算,组织抢险物资及提供抢险救援装备,协调救援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4)宣传报道指挥部
人员组成:省、市质监局办公室牵头,新闻媒体组成。
工作任务:及时了解实情动态和救援情况,确定对外宣传报道口径,负责新闻报道和发布,编写快讯和工作报告。
2.2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2.2.1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一般由大中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列入重点监控的单位,根据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性质,组成若干个专业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专业设备和防护用具,并进行定期训练与演习。各应急救援专业队,在队伍管理、训练演习等方面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一旦发生事故,应服从领导小组的调遣和指挥。
应急救援队伍按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几个专业小组:
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的继续扩大。
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和防护指导,疏散与保护现场及周围物资。
安全警戒组: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区的设置,禁止有关人员及车辆进入事故区,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灭火行动组:负责现场初期火灾的扑救工作,待公安消防部门到达后,协助其灭火行动。
人员抢救组: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的搜救和疏散,对伤员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
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及提供抢险救援装备,组织车辆送运人员和物资。
2.2.2应急救援义务队伍,主要由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组建,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配齐人员及装备,定期开展训练。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义务队伍投入自救。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协助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2.2.3建立省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现场技术处置机构,下设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小组和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处置队伍,主要由省锅检院、省特检院技术机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救援现场技术处置和事故现场后处理技术工作。
2.3成立江西省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由特种设备各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危险源评估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救援措施;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并制定预防措施。
2.4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略)
2.5应急联动机制
本应急救援预案属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门预案组成部分,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与中央、省有关单位、军队、武警配合的,由省质监局向省应急联动中心提出联动请求。
3 预警和预防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全省各级质监局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的意见》,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及时进行梳理,将新增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输入数据库,同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全省各级质监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预警信息采集
(1)全省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四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县(市、区)质监局、设区市质监局、省质监局, 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省质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2)企业对其拥有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各级质监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3)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4)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依托金质工程,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质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 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在的县以上质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省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0791-8284818、8284821、13907099290、15270878831。
(2)接到事故报告的质监局,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监局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监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监局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4)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监局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监局。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监局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发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4.2分级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当地质监局主要领导应当带领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分级响应程序:
(1)发生一般事故,事发地市、县级质监局应当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合本级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省、市、县三级质监局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省质监局报省政府同意后,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请求支援。?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对事故现场的情况,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应急联动中心。
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影响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地区的,由现场指挥部同时向省应急联动中心、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汇报。
4.4基本响应程序
4.4.1基本应急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按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自救。
事故状态未能有效控制时,设备使用单位应拨打110报警或向质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各市质监局接到事故报告或“110”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判定。
省质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预警级别,分别作出处理,按本预案的规定向省应急联动中心、省政府汇报。
4.4.2扩大应急
在事故状况或次生事故灾害未能有效控制或较大以上事故预警级别的事故发生时,省、市质监局应(或同时)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投入应急救援。
遇有因客运索道机电故障无法实施正常救助、大型锅炉爆炸等事故时,应由现场指挥部及时向省应急联动中心汇报,通过省政府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消防部门求助。
4.5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对涉及警戒保卫、医疗保障、环境监测等工作的,统一服从省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安排。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设备调动由救援单位本身负责,救援单位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安排。
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6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
4.6.1质监局现场处置工作
各级质监局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
(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事故发生单位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和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备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与事故发生单位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6.2质监局应协助进行的现场处置工作
各级质监局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事发地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9新闻报道
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照《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0应急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确无支付能力的,根据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待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5.3 保险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承担专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应为其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办理保险手续。
5.4 调查和总结
事故调查工作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质监局根据参与应急救援单位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通讯方案。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参与救援的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抢险任务,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
省质监局定期对上述设备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6.3 应急队伍保障
对各类不同的特种设备事故,由以下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抢险救援工作:
(1)锅炉事故的抢险救援由江西火电建设公司负责;
(2)压力容器事故的抢险救援由昌九化工江氨分公司负责;
(3)压力管道事故的抢险救援由昌九化工江氨分公司负责;
(4)电梯事故的抢险救援由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南昌汇鑫电梯有限公司负责;
(5)起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由江西起重机械总厂和南昌铁路局南昌机械厂负责;
(6)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抢险救援由南昌生米宝葫芦农庄负责;
(7)客运索道(含缆车)事故的抢险救援由江西三清山索道公司和庐山含鄱口索道公司负责。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抢险救援由江铃集团实业公司负责。
6.4 交通运输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向省应急联动中心提出要求。
6.5 医疗卫生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医疗卫生保障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向省应急联动中心提出要求。
6.6 治安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治安秩序保障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向省应急联动中心提出要求。
6.7 物资保障
对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的物资需求,由承担相应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自行负责。
6.8 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所需经费,按省财政厅《江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9 社会动员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社会动员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向省应急联动中心提出要求。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向省应急联动中心提出要求。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本省的检验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组成。
省质监局应组织专家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
专家组应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抢险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省质监局结合每年的“安全生产月”、“质量月”和日常新闻报道,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电台、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常识。
7.2 培训
省质监局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和教育。
省质监局将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纳入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
7.3演习
按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的要求,定期组织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现场指挥部相关人员和事故处理专家学习应急救援预案,熟悉各类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督促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习。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事故: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质监局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后,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备案。
省质监局每两年或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省质监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提出修订草案。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质监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8.3.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3.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联系电话:0791-8284818、8284821
传 真:0791-8284815
8.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6 江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略)
8.7 江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成一览表
(略)
8.8 江西省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技术处置机构名单
(略)
8.9 江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名单
(略)
8.10 江西省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专家组名单
(略)
8.11 江西省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专家组名单
(略)
8.12 江西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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