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我市城市转型中的核心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坚持科学发展、推进城市转型、实现赶超跨越”主战略为引领,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主线,以深化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为抓手,以建立健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为重点,以深化金融改革为动力,以强化金融监管服务、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培养为保障,不断增强我市金融业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市实现“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翻番和萍乡在江西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贷款增速、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市保费总收入的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形成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金融开放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从政策支持、组织协调、工作部署等方面,加强和改进对全市金融工作的协调领导和沟通服务。
(二)加强对金融运行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政府综合经济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项目融资对接与金融形势分析会,研究解决项目融资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金融资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市(县、区)建立担保公司,充实资本金,提升担保能力,形成功能互补、分担有序、运行高效的担保体系,促进银行、担保机构与企业开展互利合作。
(四)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加快投融资平台的建设和改革步伐,明确投融资平台市场定位,提升投融资平台市场化运作的水平和能力。通过财政注资、划拨资产等增信方式,增强平台资本实力和信用,增强融资能力。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平台的经营管理水平,将融资平台建设成为支持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五)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围绕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在产品研发、产能提升和供应链、产品链发展方面,按照产业特点和企业需求,不断创新金融工具,设计适合企业发展要求的金融产品。通过信用证、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贷款等多种融资方式,扶持外向型企业发展。积极探索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质押贷款模式,推动我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探索资产抵押、特许经营权和收费权质押等贷款业务,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打造萍乡新的经济增长亮点。支持进出口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对进出口企业收付人民币应和收付外币一样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六)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调度,不断完善充实全市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建立针对拟上市企业的“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制度。积极引进和发展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基金参与我市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内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企业债等融资工具筹集发展资金,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七)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及时了解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和国内金融机构发展的规划、区域分布意向,加大对我市发展优势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来萍发展,不断完善我市金融组织体系,繁荣我市金融市场,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资源。
(八)加强地方金融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进一步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和省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尽快完成萍乡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引导民间资金规范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积极支持村镇银行等新型银行机构的组建,努力实现农村金融网点广覆盖。
(九)积极培育保险市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方案》,大力发展政策性保险,积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保险全覆盖。支持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动农村“五小车辆”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三农”保险服务网络延伸到乡(镇)、村两级。积极探索多种保险模式,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科技保险业务,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有效配合医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开展补充医疗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推进社区综合责任保险,进一步开展火灾公众、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医疗责任等与政府公共管理、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
(十)推进发展金融中介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会计、律师、评估、评级等与金融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区域性金融中介服务中心,为金融市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引导督促金融中介服务行业制定规范的行业规则和从业人员职业规范,实现规范化管理。
(十一)不断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1.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政府与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交流有关预警信息和重大安全隐患,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防范系统风险。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潜在风险。
2.打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不断规范金融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大制裁各种逃废债行为力度。加大对不守信企业和个人的制裁力度,提高其失信成本,逐步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3.深化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以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为契机,不断拓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全力推进全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1)加大信用信息基础建设力度。加快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更新长效机制,定期通报企业信用信息报送和更新情况。逐步拓展信息征集内容,不断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提高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各方的能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资源,为相关各方掌握企业融资情况、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等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
(2)加快企业信用增进机制建设。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高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培育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提高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积极探索多种担保方式,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贷款投放的撬动作用,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信用企业奖励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机制等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和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3)加大信用意识培育力度。加大信用教育和宣传力度,科学制定企业信用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守信受益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不断增强企业信用意识。
(4)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提前介入对企业的信用评级,简化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合理缩短审批时间,积极探索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提高对企业服务效率;加快金融产品创新,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量身定做”个性化金融产品。金融管理部门要强化信贷窗口指导和考核,完善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机制,科学考核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情况,引导信贷资源向优秀的企业配置。
4.优化中介机构服务环境。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对各自监督管理的评估、登记等中介机构加强监督与管理,提高中介机构的工作效率、降低中介机构的收费水平、强化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战略,完善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研究吸引金融人才来萍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聘请金融专家为我市金融业发展提供咨询。
三、考核和扶持政策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考评制度和扶持政策,通过政府资源调配等手段,充分发挥目标考评和扶持政策的正向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金融业与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完善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制度。在《萍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萍府办发〔2010〕74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评办法,建立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与贡献同步增加的机制。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萍乡市中支、萍乡银监分局配合。
(二)建立对全市保险业的表彰制度。由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表彰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
(三)加强对全市企业直接融资的政策扶持和考核。
1.企业上市首发融资或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企业上市首发或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可列入市重点项目,并申请纳入省重点项目。对列入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2.对拟在全国统一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公司注册登记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或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统一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其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统一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备案确认函时间为序,前10名的企业每家由试点园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之后的每家补助40万元。
3.其他支持政策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萍府发〔2011〕1号)和《关于推动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拓宽融资渠道的通知》(萍府办字〔2011〕110号)文件要求执行。
4.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企业上市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发〔2011〕7号)要求执行。
(四)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
1.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
2.对贷款余额的70%为单户贷款余额50万元以下及纯农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按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3.其他扶持政策按《关于印发萍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字〔2010〕124)要求执行。
(五)加强对引进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1.对来萍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由受益财政按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可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对来萍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由受益财政按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可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其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由受益财政按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可达到100万元人民币。
2.对来萍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后台服务中心,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受益财政对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际留存部分给予一次性等额补助,满3年后可转让出售;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人民币,满3年后可转让出售;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为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新建、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提供便利条件。
3.对来萍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所在地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及标准按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4.鼓励在萍保险机构引入总部资金参与我市经济建设,对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融资额的0.5‰奖励。
5.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组建后的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农村商业银行组建中涉及消化历史包袱和税收扶持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清收不良资产、抵债资产处理和固定资产确权中的行政事业收费依法给予减免。
6.金融机构为引进高级管理人员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按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机构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7.其他支持政策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引进金融机构的意见》(萍府发〔2010〕8号)要求执行。
(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
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营业税和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争取中央、省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中小内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补助。
3.银行管理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根据本地实际,恰当设置合作准入门槛,合理确定放大担保倍数。
4.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担保公司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5.对在萍注册纳税、依法合规经营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季末平均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3倍 、融资担保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且担保费率不高于上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以上财政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5%给予担保费补贴。
(七)市政府已经出台的支持政策与本意见有不同的,以本意见为准。
(八)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意见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2012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萍乡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2年11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