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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4-27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000-0606-2018-0018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乡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宣传(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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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3日下午,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举行。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相关人员进行发言,重点介绍了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特点、相关法律政策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发言,总结了2017年以来工作情况及成效,提到目前正大力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尽快出台;分析了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特点,非法集资案件继续“双降”,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发案行业领域和地区相对集中,集资手段花样翻新,认定难度加大,非法集资与传销、诈骗等犯罪相互交织特征在一些领域和地区更加突出;提出了下阶段的工作重点,将强化责任落实,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防控本行业领域风险,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妥善处置化解风险,推动各地依法稳妥处置重大案件;加强监测预警,遏制非法集资风险通过互联网扩散蔓延的势头,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请大家积极了解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政策,不要相信竹篮子也能打一筐水的神话,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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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学勇发言,分析了近三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和特点;强调了相关法律政策;分析了E租宝”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邦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黄金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重大、典型案例。

  陈学勇发言中提及,非法集资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为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认定标准。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以及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四个条件,即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的情形(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单位和个人犯罪的入罪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以及集资诈骗罪单位和个人犯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王志广发言,分析了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提醒广大群众警惕这十大情形的“投资”、“理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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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 “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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