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4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衔接落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大力度,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8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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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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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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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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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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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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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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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水行政部门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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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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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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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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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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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水行政部门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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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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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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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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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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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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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林区经营(加工)木材(不含中高密度纤维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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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江西省森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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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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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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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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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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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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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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