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府字〔2017〕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7年以来,全市积极开展了打击农村违法用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当前的情况看,部分县(区)、乡(镇)政府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农村违法用地还没有得到完全遏制,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用地秩序,严厉打击农村违法用地建房,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十九大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管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严厉打击农村违法用地建房工作(城市规划区除外),确保农村建房用地“零违法占用耕地”的工作目标。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明确县(区)、乡(镇)和部门责任
县(区)、乡(镇)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打击农村违法用地建房负全责,实施分级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农村违法用地建房专项治理行动,并建立日常监管机制,维护农村建房正常秩序。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打击农村建房违法用地督导检查。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未经规划、建设许可和未按规划许可等违法违规建房的查处。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破坏森林植被、违法占用林地建房行为的查处。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拆除违法建筑后复耕的督促检查和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负责在道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房屋行为的查处,并及时告知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到位。
(二)实施巡查报告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巡查、发现、报告职责。国土资源管理所实行全天候监管,对农村建房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开展巡查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建房行为依法予以制止,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并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每星期进行一次巡查,对国道、省道、县乡道和重点地区进行重点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用地建房行为依法予以制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及时向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三)落实三级监控机制
1.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建房的一级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⑴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建房;
⑵组建村级信息员队伍并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的作用,形成农村村民建房监控网络,制定巡查、报告、监管工作制度,对发现的违法建房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并及时上报;
⑶对农村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乡(镇)分管领导;
⑷健全台账资料,由村信息员负责对本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登记,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⑸协助乡(镇)开展执法行动。
2.乡(镇)政府为农村建房的二级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⑴与各村委会签订工作责任书;
⑵对辖区内农村建房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接到的举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⑶对无法控制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上报县(区)政府,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⑷对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3.县(区)政府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三级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⑴对乡(镇)和成员单位报送的农村违法用地建房行为进行分类汇总,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各相关单位;
⑵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房案件;
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⑷对一、二级监控落实情况实施指导、调度、监督和考评,并对二级监管失职的人员向县(区)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四)加强督导检查
由市国土、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公路、农业、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各地农村建房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下发《督办令》督促相关县(区)拆除整改到位,《督办令》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发现占用其他土地,特别是对违反规划或在道路两边建筑控制区内建房的,下发《督办函》,并督促相关县(区)整改到位。
三、实施考核问责
将农村建房监管工作纳入县(区)、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年度记分考核和问责制,每年统计通报一次。对打击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实行考核和问责:
1.辖区内发生违法建房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未按时向上级报告巡查、监管工作情况的,每起扣0.5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每起扣0.5分;
2.出现一层以下违法建筑,未及时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的,每起扣1分;
3.对辖区内违法建房查禁不力的,致使非法建筑达到一层以上,两层以下的,每起扣2分;
4.出现两层以上(含两层)或主体基本完工的违法用地建房的,每起扣4分;
5.不按拆旧建新协议拆除旧房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6.出现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扣10分。
县(区)一年内累计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市政府领导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25分及以上的,进行通报批评,由市政府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有关县(区)、乡(镇)、部门履行职责不力,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私自收取建房户费用的工作人员,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追究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