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观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履行市委规定的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监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七)起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市政府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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