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综合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
⑵研究提出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并检查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我市的教育体制改革,理顺教育内部和外部的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
⑷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规划,监督测评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⑸统筹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中初等职业教育、成人中初等教育;组织指导高中阶段及其以下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的督导和评估。
⑹负责对全市社会力量办学进行指导、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⑺主管全市学校的教师工作。负责全市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在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下,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并协调学校开展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教师教育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⑻统筹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负责小学和中学阶段的学籍管理工作。
⑼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安全教育及国防教育等工作。
⑽负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和国际合作工作;负责管理出国留学及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负责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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