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和跨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负责对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省级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各县
(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负责对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各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社会优待和为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承办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手续;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和伤残器械的配置。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协调落实;指导县(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落实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组织协调扶贫济困等经常性捐赠的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和实施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各种慈善组织的有关工作,负责建立和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工作。
(八)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检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乡镇(街)实施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十)指导婚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一)指导殡葬行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二)指导县(区)收养儿童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承办涉外收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指导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指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指导福利企业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收容遣送工作和收容遣送站的建设。
(十五)承办市、县(区)、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查核实、报批报审工作;组织实施县(区)边界线的勘定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提出仲裁建议。
(十六)承办村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推行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全市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
(十七)拟定全市老龄事业中长期规划及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推动开展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检查督促县(区)老龄工作;完成老龄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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