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定地方性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制定全市各项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全市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分配政策;拟定全市中长期财政规划;指导全市财政工作。
(三)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和汇编全市年度预算;组织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审编全市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决算。
(四)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市地方性税收减免事项,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全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六)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支出,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监管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七)组织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市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八)统一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国债资金,编制和执行国债资金还本付息计划;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
(九)组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类各行业企业的财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实施会计法令、规章和准则;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负责市本级会计委派工作。
(十一)监督全市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组织实施全市财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
(十二)制订全市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指导全市财会人员业务培训;负责全市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