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务工作发展战略,拟定各项与履行水务管理职责有关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统一管理全市供水、排水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工作、污水处理及回用工作;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定节约用水措施,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功能区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道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对污染超标严重河段的各排污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五)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行业的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的意见;组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规费。
(七)编制、审查水行业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水务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编制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全市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布的水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河库、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对全市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工程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及水电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水电工作;负责国务院安排的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工作。
(十)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十一)负责对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导水行业的职工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萍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市内主要河库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市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对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统一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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