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建议和意见;起草全市林业建设和发展的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管理国家、省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竹林)和药用林以及风景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林木种苗、花卉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苗圃、森林公园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管理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木竹的凭证采伐和运输;对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的管理并对依法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承担市政府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报批工作;指导森林、野生动植物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六)拟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指导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对林木种苗、花卉实行行业管理;管理林区公路。
(七)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市级林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全市林业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八)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协调和督促重大森林案件的查处工作。
(九)负责林业科技和人才培训工作;管理、督促林业科技项目的实施,组织林业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抓好林业队伍建设。
(十)承办市绿化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绿化;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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