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拟定有关城市规划的地方规章,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
(2)、负责拟定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市政府指令性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结合全市社会、经济、政治、科技、自然的发展状况,提出城市建设规划实施计划。
(3)负责指导和审查县(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和审查全市重点小城镇的建设规划;指导和审查全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
(4)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建筑、构筑物、市政道路、市政管线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占地、建设行为;负责城市规划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6)负责全市规划设计、规划勘察测绘管理;负责全市规划档案工作。
(7)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情况检查,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8)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推广运用。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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