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府字〔2017〕151号
芦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贺存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贺存同志任县科技局局长;
缪志杰同志任县机关事务局局长;
吴斯忠同志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免去其县机关事务局局长职务;
沈平华同志任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科),免去其宣风生物产业园办公室主任职务;
钟帮生同志任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县煤炭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陈茂泉同志任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正科),免去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局长(正科)职务;
朱群云同志任市玉女峰林场副场长,免去其市玉女峰林场场长助理、林政科长职务;
张辉华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黄今朝同志任县人防办副主任;
陈述军同志任县房管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王胜同志任县公安局源南派出所所长;
杨学红同志任县农业局副局长;
张颂明同志任县农机局局长,免去其市南坑林场营林科科长职务;
刘宏勇同志任卢德铭烈士陵园管理处处长,免去其县市政园林管理处处长职务;
王敬国同志任县扶贫移民办副主任;
曾学斌同志任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黄云山同志任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免去其县环境监测站站长职务;
郑志芳同志任县环境监测站站长,免去其县花炮行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陈光同志任江西芦溪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服务部部长,免去其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潘义初同志任县粮食局副局长;
刘斌辉同志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农机局局长职务;
易智鹏同志任县供销联社副主任;
李年才同志试用期满,任县森林公安局新泉派出所所长;
黄霜同志试用期满,任芦溪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童璐同志试用期满,任上埠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荣年海同志试用期满,任南坑镇司法所所长;
易辉同志试用期满,任银河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叶庆丹同志试用期满,任长丰乡司法所所长;
欧阳静同志试用期满,任新泉乡司法所所长;
彭玉凤同志试用期满,任源南乡司法所所长;
田晶同志任县法制办专职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林浩光同志任县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黄顺祥同志任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欧阳亮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谭僖同志任县城管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赵斯琴同志任县公共政务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林蔚同志任江西芦溪工业园区管委会财税工作部部长(试用期一年);
童行军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肖芳同志任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易芬同志任市玉女峰林场综合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敖为忠同志任市玉女峰林场芦溪分场场长(试用期一年);
钟孝文同志任市玉女峰林场上埠分场场长(试用期一年);
冯开锋同志任市玉女峰林场宣风分场场长(试用期一年);
刘思文同志任市玉女峰林场银河分场场长(试用期一年);
旷志宏同志任市玉女峰林场阪田分场场长(试用期一年);
方绍宁同志任市玉女峰林场沈冲分场场长(试用期一年);
邹武财同志任市南坑林场南丰分场场长(试用期一年);
曾庚华同志任市南坑林场新尤分场场长(试用期一年);
曾庆福同志任市南坑林场营林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罗谷兰同志的县科技局局长职务;
王相怀同志的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龙水爱同志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正科)职务;
陈波同志的县监察局第二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蔡泳同志的县监察局第三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王宗永同志的县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易忠安同志的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职务;
彭接黎同志的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局长职务;
周炳东同志的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易卫东同志的市玉女峰林场副场长职务;
肖家武同志的市玉女峰林场沈冲分场场长职务;
刘世奇同志的市玉女峰林场上埠分场场长职务;
刘清同志的市玉女峰林场综合科科长职务;
刘会成同志的县水务局副局长职务;
冯辉军同志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贺爱琪同志的县农业局副局长职务;
徐尚勇同志的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刘传林同志的江西芦溪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服务部部长职务;
易业军同志的县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林建华同志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职务;
欧阳敏同志的县供销联社副主任职务;
何文兴同志的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芦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县检
察院,省、市驻县各单位。
芦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