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档案馆对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部分企事业单位等76个单位1987年形成的2094卷档案进行了鉴定,经市档案局(馆)审核和批准,现将其中1832卷档案向社会开放。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开放馆藏档案的,提供介绍信或者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直接到档案馆或通过信函、电话等途径查阅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