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全文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其他 |
办理条件 |
1.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2.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3.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 4.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
申办材料 |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
办理程序 |
纳税人申请--是否受理(否,补正或不予受理)--受理(发放、归档) |
办理时限 |
限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机构 |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及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地点:萍乡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及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 邮编:337000 |
联系方式 |
0799-6815661 |
监督电话 |
0799-6767445 |
网上咨询 |
http://www.pxxzsp.gov.cn/outportal/outquery/outquerylist.jsp |
网上办理 |
http://www.pxxzsp.gov.cn/outportal/ |
状态查询 |
http://www.pxxzsp.gov.cn/outportal/transactlist/searchtransactlist.jsp?applysubject=&acceptsta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