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责任清单》 |
序号 |
分类处理事项 |
内容分类 |
受理机关 |
法定途径 |
法定依据 |
时限要求 |
备注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1 |
反映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的问题 |
城乡建设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 |
房地产开发管理 |
县区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二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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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反映民用建筑项目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的问题 |
城乡建设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 |
房地产开发管理 |
县区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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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反映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的问题 |
城乡建设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 |
房地产开发管理 |
市人防办→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十一);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第十八条。 |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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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反映防空地下室施工图人防专项审查意见的审批问题 |
城乡建设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 |
房地产开发管理 |
市人防办→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十一);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第十八条。 |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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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反映民用建筑项目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许可的问题 |
城乡建设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 |
房地产开发管理 |
县区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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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反映使用人防工程审批的问题 |
城乡建设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 |
房地产开发管理 |
县区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发[1983]198号)第五条 第一款; |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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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反映拆除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以及改造人防工程许可的问题 |
城乡建设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 |
房地产开发管理 |
县区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发〔1983〕198号)第四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第十八条。 |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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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反映拆迁防空警报设施许可的问题 |
城乡建设 |
其他 |
防空警报设施管理 |
市人防办→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十五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萍乡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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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反映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许可的问题 |
城乡建设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 |
房地产开发管理 |
市人防办→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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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反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问题 |
城乡建设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 |
房地产开发管理 |
县区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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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反映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等规定行为的问题 |
城乡建设 |
工程质量 |
工程质量 |
县区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 2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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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反映违反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行为的问题 |
城乡建设 |
工程质量 |
工程质量 |
县区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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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反映对违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行为的问题 |
城乡建设 |
其他 |
防空警报设施管理 |
县区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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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反映违反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行为的问题 |
城乡建设 |
其他 |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 |
县区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六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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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反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问题 |
城乡建设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 |
房地产开发管理 |
县区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强制→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九);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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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反映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个人奖励的问题 |
城乡建设 |
其他 |
奖励 |
县区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法院 |
行政奖励→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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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问题 |
党务政务 |
其他 |
其他 |
市人防办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24、33条 |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最长延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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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等事项 |
组织人事 |
招录辞退 |
招聘录用 |
原处理单位 |
复核→申诉→再申诉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2、7、8、11、12、18、34条 |
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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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
其他 |
其他 |
19 |
所属公务员对涉及本人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等事项 |
组织人事 |
招录辞退 |
招聘录用 |
原处理机关 |
复核→申诉→再申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0、91条 |
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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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
其他 |
其他 |
20 |
所属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及其他处理事项不服的 |
纪检监察 |
党政处分 |
党纪处分 |
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 |
复议→复查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3、14、15条 |
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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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所属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事项 |
纪检监察 |
干部作风 |
形式主义 |
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 |
批评教育 →立案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10、12条。 |
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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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主义 |
享乐主义 |
奢靡之风 |
受理机关地址 和联系电话 |
市人防办:萍乡开发区工业大道与宝鼎路交汇处 电话:6833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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