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武功山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市直学校:
为做好2016年秋季开学收费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巩固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
1.学前教育阶段
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按照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萍乡市学前教育幼儿园所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通知》(萍发改〔2013〕352号)文件规定执行。
2.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2016年秋季开学收费按现行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3.高中教育阶段
普通高中学校2016年秋季开学收费按现行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1)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要及时退还。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赣教办〔2016〕37号文件要求,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从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牟取利益,严禁将作业本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正常教育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严禁搭车收费,严禁强制服务,严禁采取打包收费。
(2)严格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要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学校要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等内容在收费公示牌内公示,在开学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凡未经批准未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交费。(收费公示牌采用原按规定制作的公示牌作相应变更后使用)。
(3)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缴存财政收入专户。规范使用财政电子打印票据。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结算,严禁挪用和占用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资金,形成新的债务。
(4)严格落实收费责任制。学校校长是学校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谁违规收费就处理谁的原则,抓好责任落实。加大学校收费查处力度,继续保持对教育乱收费查处的高压态势,坚决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举报电话:12358 6221166
附件:2016年秋季萍乡市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
萍乡市教育局 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萍乡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