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土资核〔2017〕213号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芦溪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萍国土资字〔2016〕141号)业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芦溪县将新泉乡蔡家村、长冲村、大江边村、龙王潭村、麻田村、株木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6.9683公顷(其中耕地4.10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2564公顷、未利用地3.1088公顷。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11.3335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用途用于风景名胜设施、科教项目建设。 二、你局要进一步督促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4.1005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你局要督促芦溪县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同时,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及时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送我厅。 四、你局要督促芦溪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应土地时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并及时报送我厅备案。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17日 |